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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9-29 14:37:20  来源:  点击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政务服务机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及政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的精神,现对《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质〔2019〕165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琼建科〔2019〕193号)中消防验收备案部分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建设单位(申请人)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各单位务必按要求执行,取消的具体事项见下表。

取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证明事项表

序号

文件名称

取消事项条款

具体内容

1

《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

附件2-2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申报材料第3、4项”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质〔2019〕165号)

附件2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申报材料第2、3、4项”

2.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合格文件)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3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琼建科〔2019〕193号)

第(七)条第1项第3、4、5款

(七)消防验收程序。1.申请。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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